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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9 22:40:27     作者:    审核人:    浏览次数: 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摘编)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中组发〔200410号·2004111)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③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④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3.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41·199414日)

1.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2.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3.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4.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5.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委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有关问题回答

1.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4.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5.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6.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7.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公司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公司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9.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